冰球打架:规则、技巧与安全 华清体育
在目前的国家冰球联盟规则中,之前关于“拳击”(fisticuffs)的内容已经被删除。 取而代之的是第46号规则NHL规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裁判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某个行为是否为斗殴行为和给予参与的球员什么样处罚。 其他关于处罚斗殴行为的规则的重大修改还包括可以追加处罚在未取下面部护具时挑起争端的球员。 当冰球比赛中的打架导致人身损害时,应及时采取迅速救治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都应该遵守比赛规则和道德准则,意识到打架的危险并尽量减少其发生。
虽然职业冰球比赛允许打架,但打架也有打架的规则。 如果两个人想要单挑,他们事先会把球杆、手套和头盔都扔掉。 裁判们一般也会允许他们打一小会儿再上去拦住双方。
在今年的全国冰球锦标赛女子组决赛中,出现了哈尔滨队在比赛中途因为不满裁判判罚而拒绝上场比赛的事件,随后遭到了处罚。 昨日,中国冰球协会也发表声明,称将坚决打击赛场不良事件。 “中国冰球正处在历史难得的发展机遇之中,国家、社会、协会都在大力支持冰球运动发展,受此带动,越来越多的青少年也积极参与到冰球运动中来。 这更需要整个中国冰球界共同维护一个纯净、公正、有序的发展环境和坚决杜绝有碍于这项运动发展的不良事件发生。 ”中国冰球协会称,将加大力度维护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赛场违规行为。 打冰球这种运动其实是可以很好的培养青少年养成了一种比较勇敢、不服输的性格,但是,也是比较容易发生了让人好斗的状况。
2007年3月,纽约游骑兵队的科尔顿将费城飞人队的托德打昏,后者不得不在面部植入钛板。 科尔顿自己在之后的比赛中也被打出脑震荡,因此失去了两个赛季的参赛资格。 这样的打斗场景,多出现在北美冰球职业联赛(NHL),这里自成地盘,自立规则,有着对打架最宽松的处罚,所以打斗场面常见,还衍生出一套奇特的打架“规矩”。
在冰球比赛中,“单挑,打架“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如果违反将会受到非常非常严厉的处罚,甚至被组织者告上法庭,关进监狱。 国际冰联对冰上参与打架“第三者”的处罚更为严厉,直接判罚出场,自动停赛一场。 如果一个球员在一场比赛中两次挑起争斗或者参与斗殴到达3次,他也会被直接逐出场外。 如果一个教练允许替补席上的球员离开替补席参与斗殴,他有可能受到最多禁赛10场的处罚[6][14]。
由于规则的存在,想要引起斗殴的“执行者”需要选择合理的时间。 比如,当比分接近的时候,由于引发冲突从而被罚出场,给对方以多打少的情况往往就不是最好的时机[20]。 冰球是允许打架的,打架是冰球比赛的一部分噱头,被允许斗殴的球员绝不能拿着球杆,用脚上锋利的冰刀相互攻击,按照冰球联赛的规则,双方必须脱下护具,只允许用拳头解决问题。
公平就是不能穿戴容易对对手造成伤害的器具,比如:脸部护具、手套或者面具等等[53]。 最后,无论结果如何,冰上的礼仪要求斗殴的双方保持风度。 否则,他们就会有失去队友和球迷尊重的危险[55]。
但很多时候如果只是两个人单挑,事态在可控范围内,裁判会中止比赛,旁观其斗,直到有一方或双方被打倒在地,裁判才会出手干预。 偶尔也有不是“执行者”的球员参与其中[48]。 他们会尊重对手拒绝动手的行为,因为对手有可能身上有伤。 而且,战胜一名带伤上场的球员也被没有什么意义[49]。 加拿大体育和运动医学学院在1988年的一份立场声明(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表示:斗殴确实会造成球员受伤,程度从骨折到皮外伤和眼部受伤不等。
1875年3月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的维多利亚冰场举办第一次正式冰球赛。 之前的冰球比赛采用的是九人制,在1912年,加拿大国家冰球协会首创六人制打法,并被国际冰联沿用至今。 和一般人概念中的“打架”不同,冰球比赛中的“打架”颇有些“绅士风度”:双方都是一对一进行,而且会丢掉球杆、脱掉手套,只用拳头解决。 而冰球史上最宏大的战斗场面,也是出自战斗民族之手:在1987年的一场世界青年冰球锦标赛中,苏联队和加拿大队的球员爆发了一次持续20分钟之久的斗殴。 王宁表示,出现前一天的情况有多种原因,当时场上的确火药味比较浓。 齐齐哈尔队是奔着冠军来的,第一次输给北京队,可能心态有些失衡,而北京队的年轻队员也需要总结。
总体来说,这和足球场上的打架情况相似,球员动手,裁判一般会予以干预,打架者会吃红牌,还有追加处罚。 所以,无论是足球场还是冰球场,在正规国内国际比赛中,球员一般都会尽力克制打架行为,因为代价太大,划不来。 对于经常碰面的队伍,球员往往只是为了告诉对手他们会在以后的比赛中被粗暴对待而挑起斗殴[26]。 比赛中,比分落后较多的队伍往往在临近比赛结束的时候挑起事端[27]。 但是由于对于首先动手的一方的处罚较为严重,这样的战术目前已经很难使用[28]。 在美国国家大学生体育协会一级和三级冰球联赛中,参与斗殴的球员会被驱逐出场并剥夺继续参加当前赛季剩余比赛的权利。